现在线上支付已经属于主流支付形式,许多人在购物、交易时都会采用微信、支付宝转账,有些企业图方便,不通过对公账户转账,直接把合同价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实际负责人,这种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。企业对公账户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,个人微信不属于企业的对公账户,无需报告,可能产生税收风险。
1、增值税,无法作为进项抵扣,未能及时申报收入的风险。
2、企业所得税,可能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以列支成本,导致所支付的相关款项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,微信转账收取货款,可能存在隐瞒收入、少报收入的涉税风险。
3、可能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混乱,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,企业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过程中,采用对公账户结算,降低税收风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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